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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核承压设备制造合同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核承压设备制造合同的复函
(国核安函〔2006〕83号)


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履行核承压部分设备制造合同的请示》(大宝办发〔2006〕3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经换证审查后新取得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制造许可范围未包括设备闸门和反应堆压力容器支承。鉴于你公司所签的设备闸门和反应堆压力容器支承的制造合同均在上一个持证周期,且你公司已与大连日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署了资源共享协议,说明你公司具备了必要的制造设备闸门和反应堆压力容器支承的硬件能力。因此,我局同意你公司继续进行该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闸门和反应堆压力容器支承的制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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