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3号--关于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问题[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9号--关于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秩序问题》(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0日)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73号)


  为保证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现就考试分数核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以下称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

  二、分数核查的范围,仅限于对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

  三、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四、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核查单)一式两联;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后,进行登记汇总,在申请核查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海关总署统一实施分数核查。

  海关总署不直接受理分数核查申请。

  七、海关总署在申请核查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制发核查单。

  八、核查结果与已公布的成绩有异的,最终考试成绩以核查单上的成绩为准。海关总署将在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中对考试成绩予以调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