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请人可以在接到原报名海关的通知后,领取本人的核查单。
十、核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
海关总署统一核查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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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下 栏 目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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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 │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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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海关│ │准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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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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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申请对 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进行核查。 │
│特此声明,本人已知悉并遵从海关以下规定: │
│一、核查仅限于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 │
│二、核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
│ │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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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下 栏 目 由 海 关 填 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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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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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大题 │ │ 第二大题 │ │ 第三大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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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大题 │ │ 第五大题 │ │ 第六大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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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大题 │ │ 总分合计 │ │ 核分登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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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打勾项为最终核查意见) │
│□经核查,分数无误。 │
│□经核查,分数合计或登录有误,实际分数应为 分。 │
│□其他情形: │
│ │
│ │
│ │
│ │
│核查单位: (签章)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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