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
(商办建函[200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成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特派员办事处:
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商务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继续稳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为切实做好项目复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好项目验收复查关
(一)开展项目复查的总体要求。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时,需达到以下要求:一是必须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二是抽查比例不低于2%;三是按照规定的标准开展抽查;四是对复查不合格率超过10%的企业及地区取消试点资格。
(二)严格执行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执行《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
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2006〕600号)规定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总责,做好督察工作。
(三)充分发挥特办的作用。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邀请负责联系本地区的商务部特派员办事处参加项目验收及项目复查,原则上项目复查小组成员应包括至少1名特办人员。特派员办事处要积极参与并搞好协调配合,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复查工作的,要书面函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查。
二、做好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的复查
(一)资格审核的重点。一是将申请验收的项目与验收合格的项目严格对应;二是将配送中心贷款贴息申请中贷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材料的承贷企业(贷款合同中的借款方)名称与商务部批复的企业名称以及配送中心项目的所有方严格对应;三是将项目验收申请的复印件项目与原件逐一核对;四是验收申请材料中不得出现子公司、母公司交叉混淆使用的问题。
(二)严禁私自变更试点企业。商务部备案的试点企业为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的唯一依据。对《
商务部关于同意部分地区变更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县和试点企业名单的批复》(商建函〔2006〕166号)中,办理了名称变更备案手续的企业,要按照变更后的名称办理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