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废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发给你们,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八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