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7日起实施, 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中国结算发字〔2005〕168号文)同时废止。
二○○七年二月五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证券市场结算业务正常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行为,加强对结算参与人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结算参与人是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核准,在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系统”)内,直接参与本公司组织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承担最终交收责任的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
第三条 结算参与人按照可从事的结算业务类型分为甲类结算参与人和乙类结算参与人。
甲类结算参与人可以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也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乙类结算参与人只能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非结算参与人是指参与市场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非结算参与人可以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代其进行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第四条 各类结算参与人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权利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参与本公司组织的结算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