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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的通知

  委托结算协议失效后,受托方应继续承担因委托结算协议产生的与本公司未了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章 自律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定期召开结算参与人大会,结算参与人大会由全体结算参与人参加。
  本公司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结算参与人大会。
  第二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大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通报关于结算参与人经营情况、合规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的报告;
  (二)通报关于对结算参与人进行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情况的报告;
  (三)通报关于结算参与人类别调整的情况;
  (四)通报结算互保金和结算风险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
  (五)提出关于行业标准和业务发展的建议及意见;
  (六)有关结算参与人管理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将对结算参与人提出的关于行业标准和业务发展的建议及意见及时做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结算参与人之间发生与结算业务有关的纠纷,可以提请本公司出面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上月相关统计信息数据、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本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结算参与人定期提交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以外的信息。
  第三十条 结算参与人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本公司提交以下年度报告材料(均应加盖结算参与人公章):
  (一)年度结算业务工作报告;
  (二)经年审或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规定制作的年度报告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报告;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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