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课题组成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可根据重大项目课题需要选派研究人员到国内外一流的高校、研究机构、企业进行与项目内容相关的学习与培训。学习和培训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核批。在选派人员时,应优先考虑青年研究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第十二条 在技术引进的过程中注重培养创新人才。在重大项目课题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必需从国外引进设备和技术,要以合同约定方式要求外方传授相关知识和培养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允许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到设备和技术供应单位进行考察和技术交流;设备和技术供应单位要对项目课题研究人员进行培训;项目课题研究人员要参与转让技术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调试等工作。
第十三条 在重大项目课题的资助期内,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对获资助项目的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课题的验收过程中,要把创新人才培养列入考评指标。考评内容包括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实际培养的创新人才数量和质量以及整个项目团队的情况。评估采用同行评估方式,以定性评估为主,定量评估为辅。
第十四条 要优先支持绩效考评为优秀的项目课题的负责人承担新的项目课题;对成绩显著的重大项目课题团队应以适当方式给予持续、稳定的滚动支持,优先支持其申报创新团队专项计划。
第十五条 利用知识产权政策激励人才创新。对于国家允许授予项目承担单位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项目承担单位在依法利用这些知识产权取得相关收益时,应明确规定相关知识产权的主要完成研究人员享有一定比例受益权。对于促进研究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进行转化的项目人员,也应按贡献享有一定比例受益权。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与重大项目相关的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数据库,包括创新人才的基本资料、专长领域、研究经历、取得成果、信用记录等信息。通过数据库建设加强创新人才的跟踪服务和管理,为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