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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核事故应急期间,负责起草应急行动指令,报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实施;
  (3)核事故应急期间,负责起草向国务院、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交的报告及向其它部(委)单位提供的情况通告。
  2.4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组成和职责
  2.4.1 人员组成
  核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主任,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担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管应急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应急准备日常工作。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下设常设组和专家组。
  常设组: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常设组是一个组织。
  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常设组至少有三人在北京,确保任何时间能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畅通。
  专家组:由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各业务处室专家组成。分为反应堆事故分析技术组、核燃料循环及放废设施事故分析技术组和事故后果评价组。
  2.4.2 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协助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的制定工作;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核事故应急组织提供技术咨询;
  (3)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核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确保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各类应急设施设备的可靠运行;
  (4)执行24 小时电话值班制度,接收核设施营运单位的事故报告;负责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的通知和启动;
  (5)对核事故或事件进行事故分析(包括事件分级)、预测及后果评价,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并对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提出建议;
  (6)协助总局做好核设施的应急计划审查和应急准备监督技术工作。
  2.5 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职责
  (1)制定管辖范围内核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
  (2)负责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核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3)负责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4)核事故期间,负责了解现场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状况和发展趋势,监督、评价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总局报告情况。
  2.6 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组成与职责
  2.6.1 人员组成
  核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主任,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担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管监测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2.6.2 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国环保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核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4)根据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令,对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直接参加事故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及现场的事故处理。
  2.7 省级环保部门职责
  (1)有核设施的省(市)制定省级环保部门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备案;
  (2)负责省级环保部门的核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3)核事故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负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3.应急状态


  核设施应急状态按其事件或事故的实际辐射后果或预期可能的辐射后果的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
  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设施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但此时尚有时间采取预防性的和积极的措施来防止紧急状况的发生或减小其后果。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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