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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
 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桂劳险字<1993>2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金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的基数,并从国发<1992>29号文件实行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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