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旅游、饮食服务企业
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1993年6月20日 (93)财会字第38号)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8号关于印发《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规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原《国营旅游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全民所有制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1993年7月1日前国营旅游企业、饮食服务企业仍然分别按照原《国营旅游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但对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一般不作调整。
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执行新制度时,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应将原使用的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在下面调帐规定中,对原来《国营旅游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共性科目不特别予以注明企业属性,对特性科目注明企业的属性,然后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使用“固定资产”科目,由于新老制度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不同,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调帐时,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专用基金不足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如属于企业用基建借款中的外币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以后,由于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也应比照借款利息处理方法。
3.“无形资产”科目
由于这是一个新制度中增加的会计科目,所以企业可以直接建立新帐。
4.(1)国营旅游企业“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收益”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收益”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收益,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收益,尚未处理完毕的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收益”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待处理损失”“待处理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