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将“待处理损失”“待处理收益”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收益,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收益,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处理收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收益”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旅游企业“拨付所属资金”科目
原制度中设置了“拨付所属资金”科目,而新制度中没有设置这个科目,对于有附属企业的旅游、饮食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拨付所属资金”科目,如原制度中此科目有余额予以保留并沿用旧帐;附属企业相应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6.(1)旅游企业“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老制度中对长期投资均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但新制度和老制度的长期投资科目核算内容不同。原制度中的“长期投资”科目主要核算除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各种企业投资,而将长期债券投资记入“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长期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自“有价证券”科目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自“长期投资”科目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结转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原“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仍然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中。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长期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饮食服务企业“对外投资”“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将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的长短期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原制度中的“对外投资”“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自“有价证券”科目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对外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自“对外投资”科目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的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有关专用基金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结转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对外投资”科目;原“对外投资”科目中属于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转入“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按照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在进行上述调帐前,还应将对外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固定资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会计分录。
7.“原材料”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均设置了“原材料”科目,其核算内容基本一致,在调帐时,企业只需要将“原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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