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1.(1)旅游企业“应交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并且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应交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应交承包费或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并且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应交承包费或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42.旅游企业“应交教育费附加”“专项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企业包括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应上交的款项;新制度取消了“应交教育费附加”“专项应交款”科目。调帐时,可以将“应交教育费附加”“专项应交款”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43.“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规定未设置“进销差价”科目。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调帐时,将“进销差价”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44.(1)旅游企业“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企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超时补贴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企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明细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饮食服务企业“企业留利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
  企业不再设置“企业留利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科目,企业应将“企业留利基金”科目中的“企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调剂基金”“后备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和“企业留利基金--奖励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企业留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调剂基金、后备基金”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抵冲,如抵冲后仍为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资金”“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等科目的贷方余额相抵冲。“大修理基金”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福利基金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财政机关批准后,可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5.(1)旅游企业“工资”“工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工资基金”科目,以“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工资”科目月末一般无余额,故不存在调帐问题;“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应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应付工资”“工资基金”科目
  新老制度都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新制度中未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应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46.饮食企业“统筹退休基金”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此科目,转帐时,应将“统筹退休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47.“专用拨款”科目
  原制度中的专用拨款科目主要核算企业由上级和财政部门拨给的各项专用款项,并且主要用于购置设备、扩建改建等,在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
  48.(1)旅游企业“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如属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以及其他长期应付款应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其余部分按其性质分别转入“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如属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以及其他长期应付款应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如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开立专户核算应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应将其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其他部分分别按其性质转入“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49.“营业收入”科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