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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41.“奖励基金”科目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和各种奖金均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未设置“奖励基金”科目。调帐时,应将原“奖励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42.“分红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各方的投资利润。调帐时,应将原“分红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43.“经营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经营基金”科目,而分别设置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调帐时,应对原“经营基金”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公积金”、“股金”和“其他单位投入资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将“免税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
  44.“利润”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对于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事项一律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45.“营业收入”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将“营业收入”科目分解为“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6月末,企业应按原制度的规定将营业收入转入“利润”科目,结转后,“营业收入”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新帐。
  46.“附营业务收入”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与原制度中的“附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建立新帐。
  47.“补贴收入”科目
  新制度中没有设置“补贴收入”科目,如果企业发生因经营政策性亏损商品由财政拨补的定额补贴款,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核算。6月末,转结“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8.“财产溢余”科目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流动资产溢余在报经批准处理时,作冲减“经营费用”处理。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9.“营业外收入”科目
  新制度中也设置了“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50.“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原制度中未设此科目。企业在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备,年度终了时,再按新制度的规定提取坏帐准备。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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