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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督查办工作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督查办工作规定
(1993年12月22日)

  一、为了不断强化建设银行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工作贻误,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遵照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查办工作的要求,结合建设银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督查办工作范围:
  (一)领导机关下文布置事项。主要指上级及当地政府、领导机关、上级行及本行发文、发函或电报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主要指上级及当地政府、领导机关、上级行及本行的领导同志在有关文件、资料上批示或电话、口头交办事项。
  (三)会议决议、决定事项。主要指:(1)上级及当地政府、领导机关召开的会议,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2)上级行及本行召开的行长会议及其他重要工作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3)本行党组会、行务会及行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四)行内工作计划安排事项。主要指行内部或对下属行制定的年度、季度或月份工作计划。
  (五)下级请示上级按规定应当回复的事项。
  三、督查办工作职责分工
  (一)各级行办公室为督查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督查办工作规程,加强督促检查,按期进行汇总分析,保证督查办工作高效运转。
  办公室作为督查单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各部门和下级行进行督查;作为承办单位,主要接受上级行的督查,负责组织完成承办事项。
  (二)各级行职能部门作为承办单位,接受督查部门及上级行的督查,并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有关部门及下级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催查,负责组织完成承办事项。
  (三)各督查单位和催查承办单位要紧密配合,做到谁办的文,谁管的事,谁督(催)查的件,一办到底。
  四、督查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
  按照督查办工作范围,各级行督查单位要紧紧围绕每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分别轻重缓急,及时填制“督查办登记卡”(附督查办登记卡参考格式),专卷留查。
  填制“督查办登记卡”,要求突出重点,一事一卡,细致认真,防止遗漏,注意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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