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预备役部队干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3]政联字第7号)
经中央军委批准,一九八三年以来,陆续组建了一批预备役部队。为了建立和完善预备役部队工作制度,加强预备役部队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选配预备役部队预备役干部的原则是:平战兼顾,分布合理,便于快速动员;结构优化,专业对口,切实保证质量;编配相符,进出有序,有得干部队伍稳定。
二、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干部要首先从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预备役军官司、士兵和人民武装干部中选配,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民兵干部根据需要选配 。
选拔到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干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预备役部队工作,遵守国家的
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条令条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具有所任职务相应的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能。
(三)年龄一般应当比本规定的退役年龄至少小4岁。
(四)身体健康
三、选配预备役干部,由预备役师(独立团)提出计划,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后,由军分区或者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人选,预备役部队与有关部门组织考核,经过任职培训后,按规定办理任职和军官预备役登记手续。
四、预备役部队干部的调整配备必须按照编制进行。预备役干部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不宜过大,一般应当控制在干部编制数的百分之十左右。各级军政主官要随缺随补,对不适合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要及时调整。
五、担任参谋、干事、助理员等职务的预备役干部,一般参照本人在地方所任职务等级,确定其在预备役部队的职务等级。在预备役师机关任职的不得超过正营级职务;在预备役团机关任职的不得超过副营级职务。
退出现役的干部,在预备役部队所任职务低于原在部队职务等有的,保留其原职务等级。
六、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干部职务的任免。必须经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以军政正职首长签署的命令公布。其权限:师级职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团有职务,由军有单位正职位首长任免;营级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师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连、排级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团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任免前应事先征求干部所在地方党委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