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预备役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其他重大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违反军事纪律、有渎职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奖励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刑事处罚。在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前,及时通报预备役干部所在工作单位。奖惩材料转送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十三、预备役部队现役军官,是预备役部队建设的骨干力量,其缺额要及时补充。所需军事指挥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主要从现役部队和军队院校毕业学员中选调军政素质好,组织能力较强、会做群众工作和专业对口的干部担任。其年龄应当比《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的本级职务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到少小3岁。素质较差、不适应本职工作和专业不对口的,应当及时调整;有发展潜力的,应当有计划地送院校培养深造。
各军区、海军、空军今后每年都要给预备役部队分配一些调学名额,有计划地组织现役军官入校培训。
预备役部队师、团职现役军官的缺额,要首先从预备役部队现役军官中选配,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再从其他单位调入。
十四、预备役部队的干部管理工作要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地方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预备役部队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情况,请示工作。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积极协助预备役部队做好预备役干部的选配、调整、考核、培训、兵役登记等项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预备役干部的优待抚恤工作。预备役干部所在的工作单位,要鼓励支持预备役干部参加预备役部队组织的训练和活动。
各军区、海军、空军和省军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预备役部队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理顺关系,完善制度,努力建设一支编制满员、分布合理、政治可靠、训练有素、动员快速预备役干部队伍。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