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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会计科目、会计凭证、帐簿的更正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会计科目、会计凭证、帐簿的更正通知
(1993年9月7日)


  现将总行建总发字[1993]第123号文印发的会计科目、会计凭证、帐簿中的错误更正如下:
  一、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表外科目)“032待收地方预算基建贷款利息”、“033待收委托贷款利息”、“034待收国家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利息”、“035待收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利息”的科目代号分别依次改为“033”、“034”、“035”、“032”。
  2.“727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科目说明中“挂帐利息应按同等利率计算复利”改为“此科目核算的挂帐利息不计复利”。
  二、专用凭证
  1.附式1“联行往来划收款报单”第二联中的“编押”改为“验印”。
  2.附式3“电报划收款补充报单”第一、二联中的“付款单位”、“收款单位”分别相应改为“付款人”、“收款人”。
  3.附式12“基本建设拨款限额通知”第二联中的会计分录改为“借方科目(借):限额”、“贷方科目(贷):限额存款”。
  4.附式20“××购买债券收款单交款凭证”改为“购买××债券收款单交款凭证”。
  5.附式21“空白凭证领用单”第一联的“经发”改为“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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