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不仅颁布了《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而且还围绕《实施办法》的各个环节组织有关方面制定了12个配套的地方法规,把该市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办法》中还明确规定:“市和区(县)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义务教育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配合实施义务教育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通过立法授权,有力地推动了市、区(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形成有效的监督执法和运行机制。天津市也从1988年起,先后制定了《实施义务教育条例》、《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若干规定》、《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基础教育的暂行规定》以及市、区(县)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等,许多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还相应地制定了一些乡规民约,逐步形成了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秩序。
(三)对于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依法办事,认真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吉林省在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减轻农民负担时,注意掌握政策界限,通过调查研究,及时统一干部认识,明确了三个关系:一是明确合理与不合理负担的政策界限;二是明确增加教育投入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三是明确教育集资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在坚持以财政拨款为主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坚持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广开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路子,从而既保证了农民负担合理又不断增加教育投入。例如该省临江县近几年财政收入呈负增长趋势,但县政府明确提出“首先要保教育”的政策。从1990年至1992年,教育事业费支出年递增率平均为11.5%,高出同期财政支出递增率3.1个百分点。同期年生均教育事业费和年生均公用经费,小学分别为273.23元、275.5元、340.71元和42.97元、47.13元、47.61元,初中分别为339.84元、461.2元、494.71元和58.84元、147.94元、148.03元。同时,坚持依靠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坚持足额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坚持社会集资、捐资办学和坚持勤工俭学。该县1992年教育投入共1450万元,其中属于财政性拨款占73.8%,教育费附加收入占9.8%,集资、捐资收入占2.2%,勤工俭学收入抵支占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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