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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暂行规定(试行)

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暂行规定(试行)
(1993年12月22日)

1.总则



  1.0.1 根据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凡列入长期计划或建设前期计划的项目,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建议书,应随文附送已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为统一水电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原则、工作内容和深度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试行)。
  1.0.2 本规定适用于编制新建、扩建的大中型水电站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装机容量10万kw以下的工程可适当简化。
  1.0.3 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在江河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或河流(河段)水电规划以及电网电源规划(以下统称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1.0.4 编制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

2.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与深度

  2.1 概述
  2.1.1 简述工程的地理位置和所在河流(河段)的规划成果及审批意见,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目的、过程。
  2.1.2 简述工程供电区内电力系统现状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本工程在电力系统中的任务与作用、工程规模、综合利用要求及效益。
  2.1.3 简述工程的地形、地质和对外交通条件,初拟的坝址、厂址、基本坝型、枢纽布置、水库淹没、环境影响、施工进展、初估的工程投资及经济初步评价指标。并附工程特性表。
  2.2 建设必要性及工程开发任务。
  2.2.1 应调查有关地区资源情况、社会经济特点及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供电及综合利用要求,论证水电工程项目建议的必要性。
  2.2.2 调查了解电力工业现状,根据地区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荷预测、电源规划,并分析研究防洪、灌溉排涝、航运、过木、城市和工业用水、水库养殖、环境保护、旅游等综合利用部门对水电工程项目的要求,提出工程开发任务。
  2.3 水文
  2.3.1 收集有关测站的气象、水文、泥沙等观测项目的整编资料,分析资料的可靠性。
  2.3.2 进行设计依据的径流计算,提出工程场址的年径系列及径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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