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持证生产矿井一律按《
矿山安全法》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整顿。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凡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过整改不能消除的和超层越界影响他矿安全生产拒不退回进行有效封闭的,要坚决关闭。
三、小煤矿系指具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形式的煤矿和个体煤矿,其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
1.资源可靠,并取得采矿许可证;
2.有县(市)及以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文件;
3.矿井各生产系统必须符合《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独立生产矿井至少有两个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实行机械通风,有合理的通风系统;
4.资源回收率要符合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5.矿长和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绞车司机、电钳工、爆破器材保管员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培训,持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
6.必须保证矿井上下、矿井内外通讯畅通;
7.井下必须按规程规定使用防爆电器设备、安全型放炮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8.有实测的《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有近邻矿井的必须定期向上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邻矿交换上述三种图纸,接受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9.具有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对关闭的矿井必须填平夯实,要经上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验收,并要在上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及相关的煤矿留存有关图纸。
五、对非法开办和非法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要停止运销其煤炭。
六、清理整顿小煤矿关系到办矿单位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甚大,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充分依靠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做好宣传、教育、说服等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依法管理,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七、各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要树立全行业管理的观念,把清理整顿小煤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并在年底将清理整顿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煤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