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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结合当前高等教育深化改革的形势和任务,为进一步做好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精心安排好今年的招生工作。
  二、要保证执行国家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安排招生,未经国家审核批准的招生计划和不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单位的招生计划,应拒绝安排招生。省级招生办公室接收部门、省内外学校招生计划截止时间为5月10日。此后不再接收任何招生计划。招生计划要在考生填报志愿前由省级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统一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安排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三、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进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招生“并轨”改革的试点,但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配套措施,报经主管部门和国家教委批准后实施。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的改革试点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要采取具体措施积极支持这项改革的试点工作,努力帮助解决在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四、对实行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双轨”招生的学校,地方招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缩小两种录取分数线的差距,以保证新生质量。否则,高等学校可以调减在这个地方的招生名额。
  五、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在委托培养招生中,招生部门必须在公布委托培养计划的同时公布委托培养单位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委托培养之名,谋取考生钱财。此类情况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国家教委不再另行确定招收先进模范青年的试点学校名单,也不再单独下达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先进模范青年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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