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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
(1993年12月25日)


  党的十四大以来,全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步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社会发展要求语言文字不断提高规范化程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广、使用民族共同语已成为全社会紧迫需求。学校是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的基本阵地。国务院国发[1992]63号文件和国家教委教办[1991]522号文件对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直接面向市场经济,为社会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职业中学(含职业高中、职业初中,以及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班,下同)普及普通话尤其必要。职业中学学生应该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都要以一定的语言文字能力为基础,其中许多专业更要求学生将来以普通话作为职业语言;职业中学的学生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已打下一定的普通话的基础,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中大多数人的普通话水平不高,也未完全养成说普通话的习惯,因此,必须加强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工作。要把掌握和使用普通话纳入职业中学的培养目标,作为职业技能训练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学生的普通话水平能够适应未来职业的需要。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要求
  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的要求包括掌握和使用两个方面。
  学生掌握普通话应做到:(1)能正确熟练地读出《现代汉语常用字表》中2500个常用字和1000个次常用字的字音,正确读出学过的词语,能用流畅的普通话有感情地朗读课文,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如旅游、商业等)专业的学生会运用常用轻声词和儿化词,掌握常见的语流音变;(2)能用二级及其以上的普通话自由交谈,养成用普通话思维的习惯;(3)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专业的学生还要熟练地掌握普通话书面语,作文中的词汇、语法合乎规范;(4)幼师类专业的学生能用汉语拼音编写简单的幼儿读物,文秘类专业的学生能够初步掌握《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其他专业的学生能够正确熟练地认读汉语拼音音节并能借助汉语拼音识字、正音、阅读和学习普通话。
  教师和干部掌握普通话应做到:(1)能流利地说普通话,普通话课教师能说一级普通话,语文教师能说二级及其以上的普通话并熟练掌握汉语拼音;(2)各科教师能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语文教师具有教授普通话的能力和正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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