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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颁发《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粮油库存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库级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要清查本库(所、站、店、厂)的粮油实物及帐卡。县级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要全面清查本县(市、区)所辖库(所、站店、厂)的粮油实物及帐卡。清查方法是:
  1.清查帐目
  清查、核对库(所、站、店、厂)内的会计、统计、保管帐目和报表是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报表、帐目核对。
  逐一核对货位卡片。
  2.清查实物
  对库存粮油要分货位或批次,核查库存性质、品种、数量和质量,并与帐表对照,分别计算是否相符。
  对散存的粮油,主要采用测量计算的方法进行,即对被清查的粮油,测量计算体积,并按照检验取样的方法,逐仓逐货位扦样,测定容量(密度),最后计算出库存数量。各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品种、不同年份、不同入仓方式,经多次试验界定科学合理的测量计算允许误差范围,使核货数字尽可能接近实际。对测量计算结果与帐卡数字之差在允许范围之内的,按帐实相符处理。
  对数量较小、不便测量计算或发现问题的货位,要对所存粮油进行过秤清查。
  标准袋包装的粮食,可抽样检斤,点包计算。
  (二)查清帐目的实物后,向移交接收人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当时、当地的粮油库存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存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档案。
  第五条 对离任交接中查出的帐实差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其中因正常损耗引起的减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除此以外的帐实不符问题,属于贪污盗窃的经济案件,要报司法机关处理;属于擅自动用国家储备库存的,要向国家粮食储备局报告,除限期归还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予以处理;属于管理不善发生的损失损耗,责任人要予以赔偿,属于溢余要说明原因,按财务手续及时入帐。对离任交接中查出的问题在未处理完毕前,不得办理交接和调离手续。
  对离任交接后发现的问题,由接任方负责查处。但对重大的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接任方要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并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清查库存时如涉及到债权债务问题,按审计规定办。
  第七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
  第八条 省、市(地)粮食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所管理的国家粮油库存是否实行离任交接,待条件成熟后,再作规定。粮油保管员调离岗位的离任交接办法,由各地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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