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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招收攻
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15日)


  1978年恢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教育等各方面都得到高速发展,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为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必要在保证质量并力求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前提下,对现行的招生规定和办法进行修改或补充。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考条件
  1.我国四化建设的各行各业急需研究生这一高层次专门人才,但目前生源明显不足。为使更多有志深造并具有攻读学位能力的青年积极报考研究生,决定放宽考生的报考年龄,并取消对有本科毕业学历的考生工作年限的要求。即具有高等学校(指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承认本科学历的成人高等学校,下同)本科毕业学历,年龄在40岁以下,且符合报考条件中其他要求的青年,不计其本科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年限,经所在单位有人事权的部门同意后,均可报考硕士生。
  2.我国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的长足发展,为提高研究生考生的学历要求提供了可能性。明确以“同等学历”资格报考研究生的报考条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从招收1994年入学的硕士生开始,以“同等学历”资格报考研究生的,应是大专毕业后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入学之日,下同)或两年以上且达到与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者。极个别只有大专以下学历,但实践证明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招生单位对其进行认真审核同意后,可发给准考证,并报招生单位所在省(区、市)招办备案。
  3.招生单位若认为有必要对本单位或某些招生专业有本科毕业学历的考生的工作年限做出要求,或对有大专毕业学历的考生有毕业后年限多于两年的明确要求,可以提出,并应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
  二、关于推荐免试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是保证研究生教育有好的生源的重要措施。为争取更多的优秀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学位,1994年在不增加进行推荐免试学校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部分有权进行推荐免试工作学校的推荐比例。即设研究生院的院校推荐生占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比例为5%,其他院校仍为1%。有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为硕士生的高等学校名单见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有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为硕士生的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教学司〔199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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