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5.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经所在学校推荐,在职人员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开据证明;
6.考生所在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全面鉴定。对有突出成绩或犯过错误的考生,应提供翔实的材料。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招生单位为在职人员进行的单独考试:
1.符合(一)中第1,3,4各项的要求;
2.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四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
(三)硕士生招生单位中的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进行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推荐免试硕士生占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比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确定。推荐标准和办法由学校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推荐免试生需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四)在学或已毕业的研究生;在学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无正当理由退学以及被取消学籍或被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不满五年者,均不得报考。
三、报名日期
1993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四、报名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的报名点报名。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在职人员直接到招生单位报名或函报,报名工作截止日期与统考报名截止日期一致。
五、报名手续
1.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报名点交验报考的有关证明材料,交纳报考费,领取有关表格。
填写报考登记表时应当注意:
(1)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写一个学科专业相近研究方向的两个招生单位。
(2)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写一个学科专业的一个招生单位。
(3)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4)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需由本人如实填写自学情况并有所在单位书面证明。
2.考生自己填好报考登记表后,交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再由报名点或所在单位按规定日期迳寄考生报考的第一志愿招生单位。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