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招生单位审查同意后发准考证。
考生在报考期间内(即1993.11.10-1994.1.30)因事外出,可持所在单位证明就地报名和考试。
六、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2.初试日期:1994年1月28日至1月30日。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和参加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的时间一致。不在该规定日期举行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3.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三门业务课。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各科目的满分均为100分。
4.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命题,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组织命题。
招生单位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5.初试方式:全国统考的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单独考试的业务课至少有两门必须笔试。
6.初试地点: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到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到报考单位。
7.复试时间、地点、科目及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
8.对以同等学历资格报考的考生,招生单位要加强复试。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都必须进行面试。
七、体格检查
考生根据报名点的通知,到指定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八、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参加统考的考生可被录取为国家计划内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计划外委托培养或是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国家计划内定向硕士生或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被录取的考生之间必须在录取前,分别签定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合同。
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先进行毕业分配,参加工作一至三年,再入学学习。
九、学习年限
脱产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半至三年。在职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十、学习期间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