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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广告代理制和广告发布前审查试点工作的意见[失效]

  一、广告客户必须委托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代理广告业务,不得直接通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
  上述规定不包括分类广告,如简短的礼仪、征婚、挂失、书讯广告和节目预告等。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通过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代理,方可发布广告(分类广告除外)。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经营范围核定为:“发布各类广告(含外商来华广告),承办分类广告。”
  三、广告公司为广告客户代理广告业务,要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服务及广告活动全面策划方案,提供、落实媒介计划。
  四、广告公司为媒介承揽广告业务,应有与媒介发布水平相适应的广告设计,制作能力,并能提供广告客户广告费支付能力的经济担保。
  五、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下属的广告公司,在人员、业务上必须与本媒介广告部门相脱离,不得以任何形式垄断本媒介的广告业务。
  六、广告代理费的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
  七、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的,责令媒介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客户参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的,依据《细则》二十一条规定从重处罚。
  九、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依据《细则》二十条规定从重处罚。

附件二           关于设立广告审查机构的意见

  开展广告发布前审查试点工作,需设立相应的机构。各地广告审查机构应按照以下原则设立:
  一、成立广告审查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广告审查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广告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广告审查委员会按地域设立,由当地广告管理机关负责组建。
  二、广告审查委员会设兼职委员若干人(单数),由组建该审查机构的广告管理机关、广告行业组织、广告经营单位及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广告审查委员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广告审查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应配备广告审查员若干人,具体负责日常审查工作。
  办事机构负责人由广告审查委员会指定,并报当地广告管理机关确认。
  广告审查员由广告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聘。
  四、广告审查机构的开办费由各地自筹,日常审查工作经费通过收取审查费解决。
 
附件三           关于广告发布前审查程序的规定
                 (试行)

  为保证广告发布前审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审查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机关的规定须由广告审查机构审查的广告,由代理该广
告的广告公司报所在地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广告公司所在地未设审查机构的,由广告最先发布地的审查机构审查。
  按规定可以不经过代理的广告,由广告客户报广告最先发布地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广告同时在多个地区发布的,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地区的审查机构审查。
  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卷烟和烈性酒等广告,由广告发布地的审查机构审查。
  二、广告审查分初审和终审。
  对广告制作前的广告文稿等的审查,为广告初审。
  对供发布的广告样品的审查,为广告终审。终审结果自通过审查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
  三、申请广告审查,应填写国家广告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审查的制作前文稿或广告样品;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三)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各类广告的相关证明;
  (四)广告管理机关规定出具的其它证明。
  四、申请人资料齐全后,广告审查机构即受理审查,并在受理后1-3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一)初审结果:
  1、通过初审,准予制作;
  2、建议修改;
  3、驳回申请。
  广告审查办事机构负责人要在初审决定上签字。
  (二)终审结果:
  1、通过审查,准予发布;
  2、提交广告审查委员会审查;
  3、驳回申请。
  通过终审或驳回申请,必须由广告审查办事机构负责人在《广告审查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广告审查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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