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了解国家地震局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第七条 申领《评价上岗证书》的程序:
申请《评价上岗证书》的人员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后,依次报送省级地震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经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国家地震局负责核发。
第三章 证书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受国家地震局的委托制定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申领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考评。
第九条 《评价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继续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者,必须办理新的证书。
第十条 《评价上岗证书》的失效、降级和吊销。
持证者离开本职工作岗位超过一年时,原有证书自行失效。如发现持证者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发证机关可吊销或收回其证书。
(一)《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二)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转借《评价上岗证书》的;
(四)超越所持《评价上岗证书》规定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五)评价质量低劣的;
(六)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七)不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法规、标准的。
第十一条 国家地震局对《评价上岗证书》进行经常性的管理,建立升降级制度,对持证者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持证者分别予以确认、降级或吊销其证书。有的持证者因条件变化要求提升证书等级,需重新填写《申请登记表》,经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发给升级后的证书。
第十二条 《评价上岗证书》遗失后,应立即向本单位及国家地震局报告,并声明作废。重新填写《申请登记表》,经国家地震局核实后,补发新的证书。
第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获得《评价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作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