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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1993年10月8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

国务院:
  为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确保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我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指示的精神,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征求部分省市的意见,对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部门应充分重视并认真抓好建立劳动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工作,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企业工资总额的内涵,应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从一九九三年起,国家对地区和部门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以下简称弹性计划)管理,原则上按照劳动部已组织试行的弹性计划实施办法执行。全国性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等单位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其工资总额也纳入弹性计划管理。
  三、各地区、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弹性计划实施办法和“两个低于”的原则,测算和编制本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严格履行加强宏观调控的职责,认真落实国家下达的弹性计划;对下属地(州)、市、县和所属单位,按照弹性计划所依据的投入产出、效益效率原则下达指导性计划。
  四、各地区、部门的全部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经营方式的企业,均应按要求认真编制本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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