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废止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技监局发〔199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商委、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
《计量法》)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我国城乡贸易的迅速发展,商贸活动中缺斤短两,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据统计,这几年全国各地消费者的计量投诉数量始终占投诉总量的第二位,今年以来,计量投诉数量又有所上升,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为深入贯彻实施
《计量法》,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现予发布。这一计量监督规定是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判定经营者、生产者是否短量的依据,也是商品经销者和生产者依法加强自身计量管理的依据。请你们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零售商品的销售、生产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