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0月9日 中办发〔199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但是近几年来,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超越职权乱设收费、罚没项目,有的将收费和罚没收入与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奖金、福利挂钩,有的坐支、留成甚至挥霍滥用收费和罚没收入。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和个人负担,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腐蚀了干部,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范围
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罚没收入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
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设项目。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和罚没情况进行清理,凡越权自行设立的收费、罚没项目,要一律取消。
二、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和罚没项目的规定。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绝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执收、执罚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罚没收入指标。
三、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所收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根据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作为本级财政的预算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有关罚没收入的归属,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