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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失效]

  第六十八条 无法采取上述几种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第十章 立卷

  第六十九条 案件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案卷可分为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毛笔或者钢笔;
  (四)案卷应按顺序装订。
  原处理机关案卷装订的顺序:
  1、案卷封面;
  2、案卷材料目录;
  3、处罚决定书;
  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可放入副卷);
  5、立案审批表(可放入副卷);
  6、复议决定书;
  7、证据材料;
  8、财物处理单据;
  9、其它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案卷装订的顺序:
  1、案卷封面;
  2、案卷材料目录;
  3、复议决定书;
  4、复议申请书;
  5、复议终结报告及批件(可放入副卷);
  6、原处罚决定书;
  7、证据材料;
  8、延期复议的决定、通知;
  9、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十条 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局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相对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有直接关系的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案件,当事人范围仅限于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受害人申请,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案件,当事人包括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及提出申请的受害人。
  第七十三条 经济合同仲裁、企业名称权争议的裁决,商标权争议的裁定或者决定及商标侵权赔偿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文书、表格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印发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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