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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一)研究专题和目的;
  (二)安全性研究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三)专题负责人姓名;
  (四)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
  (五)实验模型以及选择理由;
  (六)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和来源;
  (七)实验动物的识别方法;
  (八)实验的环境条件;
  (九)饲料名称或代号;
  (十)实验用的溶剂、乳化剂以及其它介质;
  (十一)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方法、剂量、频率和用药期限以及选择理由;
  (十二)毒性研究指导原则的文件名称;
  (十三)各种指标的检测频率和方法;
  (十四)数据统计处理方法;
  (十五)实验资料的保存地点。
  实验方案应当由专题负责人签名盖章和质量保证部门审查,并报安全性研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研究过程中需要修改实验方案的,须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安全性研究机构负责人批准。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日期应当记入档案,并与原实验方案一起保存。
  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药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实验方案应当载明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并报经委托单位批准。
  第二十九条 研究工作应当在专题负责人的指导下实施,并严格遵守实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
  在研究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的,实验人员应当及时向专题负责人报告,并做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 在研究过程中,如有数据的记录应当做到直接、及时、清晰和不易消除,并应当注明记录日期,由记录者签名盖章。
  记录的数据需要修改的,应当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修改日期,并由修改者签名盖章。修改数据不得损毁原记录。
  第三十一条 研究工作结束后,专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一)研究专题的名称和目的;
  (二)安全性研究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三)研究起止日期;
  (四)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特征、含量、浓度、纯度、组分以及其他特性;
  (五)供试品和对照品在给药条件下的稳定性;
  (六)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动物合格证号以及发证单位、接收日期和饲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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