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对进出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
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对进出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现予全文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的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在保税区内设立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对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货物和个人携带物品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它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并办理其它海关业务。
第三条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指中国境内的其它地区,下同)之间的分界线应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
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必须经由海关指定的出入口进出,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第四条 保税区仅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 保税区内企业应当持汕头市人民政府或其它指定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国家限制和控制的生产项目,须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保税区内企业、行政机构进口合理数量的自用物资、物品仅限在区内使用,未经海关核准,不得运出保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