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
第十五条 运入保税区的进口物资、保税货物和转口货物,由区内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转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保税货物应加盖“保税货物”戳记;转口货物应加盖“转口货物”戳记;随附进口合同、商业发票(副本)、装箱清单(副本)、发货通知(副本)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以验放。
第十六条 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随附出口合同、商业发票(副本)、装箱清单(副本),向海关申报,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交验出口许可证。应征出口税的商品,海关照章征收出口税。
第十七条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包括在保税区承包工程施工使用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应由使用单位在上述物资、物品运入保税区时向海关呈报清单两份,经海关核验认可后方准运入保税区。对上述货物的进、出和使用等情况,有关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
第十八条 从非保税运入保税区已办妥进口手续的进口货物、物品(包括供生产出口产品的料、件),不予退税。
第四章 对运出保税区货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 保税区货物经批准运往非保税区,视同进口。
保税区货物经非保税区出口时,按出口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保税区的货物运往非保税区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并随附商业发票(副本),装箱清单(副本),向海关申报,属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内生产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时,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产品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应对进口料、件征税。若对上述产品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重)量、单价申报不清的,海关按成品征税。
第二十二条 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和供区内加工出口产品的料、件,因故需要退回非保税区时,由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货物的原报关单复印件(如属原已退税的还应持税务部门的补税凭证),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按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