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系统效能监察奖惩办法
(1993年12月23日 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监察职能,使效能监察工作深入发展,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化工系统效能监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监察奖惩是在效能监察活动中,对发现的勤政典型或效能监察取得突出成效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或提出奖励建议,对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或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必须严格奖惩,做到惩腐倡廉,奖勤罚懒,是非分明,赏罚得当,以达到增强干部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的目的。防止只查漏洞、不追究有关单位和违纪失职人员责任的倾向。
第四条 效能监察奖惩要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效能监察奖惩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提出奖惩建议或根据领导授权直接奖惩。要与人事部门的考核、奖惩结合起来,效能监察的结果应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条 各级行政领导要重视效能监察奖惩工作,并在奖励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奖励
第七条 效能监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建议或直接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