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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的劳务,以及为其他单位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八)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收入确认问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投资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按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的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计入投资收益,但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以及“三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转作投资者增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十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取“三项基金”后剩余利润及清算完毕后剩余财产向投资者分配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提取“三项基金”后和剩余利润及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按以下原则向投资者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外资企业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管理需要,下列财务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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