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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19号)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刘敏学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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