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3年第7号)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三日经第十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加强海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使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船岸电台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江、海岸电台和悬挂中国国旗的各类船舶电台,凡具有数字选择性呼叫或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或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等报警装置,并在水上无线电通信系统中使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部授权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交通部无委会),依照本办法负责全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统一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交通部无委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条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简称ID码)是由在其无线电信道上发送的一列九位数字组成,能独特地识别各类台站和成组呼叫台站。它分为下列四种类型:
(一)船舶电台标识。
(二)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
(三)海岸电台标识。
(四)成组海岸电台呼叫标识。
第五条 使用船舶电台标识和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的各类船舶电台,必须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并经交通部无委会批准。海岸电台标识和成组海岸电台呼叫标识由交通部无委会统一指配。交通部无委会应将这些批准文件抄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申请使用船舶电台标识和(或)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的程序为:
(一)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文件,并填写《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申请表》(见附表一)、《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申请表》(见附表二),报交通部无委会办理审批手续。
(二)凡参加国际海运的船舶需按本条(一)款要求,连同交通部的有关批件一并报交通部无委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