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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3月8日 实施日期:1999年3月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1993年12月25日 国税发[1993]151号)

  一、粮食
  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三、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的低温气体。
  六、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
  煤气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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