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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法规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部法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93)煤办字第417号)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各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东煤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为了加强煤炭工业法制建设,使法规工作规范化,现将《煤炭工业部法规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煤炭工业部法规工作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煤炭工业部法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工业法制建设,使法规工作规范化,保证法规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法规,包括:
  (一)代国务院起草、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
  (二)由煤炭工业部组织起草、提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政法规草案;
  (三)煤炭工业部发布或与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
  技术标准、规程等除外。
  第三条 法规的名称,按照批准的机关的不同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一般称“法”或“条例”。
  经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政法规,一般称“条例”和“规定”。
  经煤炭工业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部门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部门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四条 法规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部门分级承办的原则。
  部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煤炭工业部法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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