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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法规工作暂行规定

  经部长签发的法规,可根据需要在《中国煤炭报》上全文或摘要刊载。
  第十九条 部门规章的起草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将规章正式文本一式20份、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各一式10份送政策法规司,统一向国务院备案。

第五章 法规草案的答复

  第二十条 法规草案的答复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制度。
  政策法规司统一管理法规草案的研究论证、征求意见和书面答复工作,代部对外行文。
  第二十一条 凡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国务院法制局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稿),送政策法规司主办。
  政策法规司将法规草案(稿)的文本或复制件分送有关司、局和单位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由政策法规司汇总后统一行文答复。有关司、局和单位不得办文直接答复。
  第二十二条 法规草案的答复工作,各主办、承办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组织或指定专人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由主管负责人核签。不准以个人名义报送正式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特别重要的法规草案,有关司、局应当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将修改意见及时报告部长。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国务院法制局交办的重要法规草案或急件,各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研究修改,按期答复。确因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政策法规司,并说明原因。
  延误重要法规草案或急件的答复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国务院法制局或有关部门召集会议,座谈、研讨和协调有关法规草案的,一般应由政策法规司派员或指定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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