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整合资源,增加投入。
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对科技兴县(市)工作的支持力度。继续推进国家科技计划和科技资源向县(市)延伸。支撑、863、火炬、星火等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资金,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农业科技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及各类科技产业基地等创建项目,优先支持通过科技进步考核的市、县、区。凡申报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试点县的,必须通过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对进入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县、区的给予倾斜支持。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也要集成各类科技计划和资源,充分发挥面向地方的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资源的作用,合力推进地方科技进步和科技兴县(市)。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项工作经费,支持科技兴县(市)工作。县(市)要认真研究促进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的分配使用和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增强财政科技投入引导功能的有效方式。鼓励县(市)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科技投入机制。
4.完善政策,营造环境。
要把科技工作纳入法制与政策轨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科技工作的监督,重大科技工作应列为政务检查的范围;科技管理部门要注重监督、检查科技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科技进步状况,并会同人大、政协,通过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协调查研究等方式,推动科技兴县(市)工作中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要积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推动科技进步考核等工作的开展,继续推进“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计划,进一步拓展县(市)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政策的实施。科技兴县(市)工作要与星火计划、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等有机结合,加大对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工作的推动力度。大力加强和推动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制定对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十一五”期间,要扩大对县域科技进步工作的宣传,特别是对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及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的宣传。
5.创新机制,加强管理。
各地区要把科技兴县(市)工作作为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中央与地方的上下联动,地方党委、政府部门要相互联合,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推动的局面,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科技兴县(市)的工作方法和途径。“十一五”期间,科技部将继续设立科技兴县(市)工作管理奖,对科技兴县(市)工作较为优秀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表彰,并将结合科技兴县(市)工作实际,加强重点课题研究,特别是县(市)科技进步态势分析与政策研究,整体提升科技进步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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