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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上市规则[失效]

  第七条 本所在收到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二十日内由上市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基金在本所上市的决定。
  第八条 基金经理人提交上市文件后,如有修改,应征得本所的同意。未经本所同意,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不得作出任何重大修订。基金经理人至迟应在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该基金上市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前五日提交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以备核准。
  第九条 在上市委员会批准基金的上市申请后三日内,获准上市基金的有关当事人应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并依据协议及有关规定缴纳上市费用。
  第十条 经上市委员会审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基金,本所退回其上市申请,自前一次申请提交之日起半年内不再接受其上市申请。
  第十一条 本所在签订上市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向获准上市的基金签发上市通知书,确定上市日期。

第三章 信息的披露

  第十二条 获准上市的基金应当在上市日前三日登载上市公告书,其登载日距上市日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 本所有权审查基金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对其内容无进一步修改意见后方可登载于指定报刊。
  第十四条 上市基金应定期在本所指定的报刊上公布其资产净值,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应公布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须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后的30日内公布,年度报告须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布。
  第十五条 上市基金有关信息的披露应依照《规定》和《基金上市协议》执行。《规定》和协议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经理人应委托两名授权代表,负责与本所联络有关事宜。授权代表应书面通知本所与其本人联络的方法,并确保其本人不在深圳市时有经委任并为本所知悉的合适替任人负责与本所联络。
  授权代表的更换应提前三日通知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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