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公开事项;
3.免予公开事项;
4.应保密事项。
第八条 必须公开事项是指《条例》、
《细则》及本规定第十二条和其它有关法规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条款的内容。上市公司披露上述内容、必须按本所有关信息披露的程序和统一格式办理。
第九条 招股说明书的编制按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执行,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符合
《细则》,按本所制定的《上市公告书编写提纲》执行。
第十条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除按《条例》及
《细则》中有关规定编制外,还应按本所制定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公开细则》编制,并按规定时间公开:
1.中期报告;
2.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应按
《细则》的要求主要披露以下类别的内容:
1.收购与合并事项的通告
2.重大事件的通告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生(但不限于)下列事项时应及时予以公布:
1.公司债(含或有负债”的变动情况;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的变动;
3.主要业务的变更;
4.一次投资总额或交易总额或6个月的合计额,占公司最近年度资产总额的10%以上;
5.重要经济合同的缔结、变更及终止;
6.政府主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重新整顿;
7.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占其同类资产总额5%以上的;
8.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重要或全部业务停顿;
9.重大诉讼及工商、税务等行政处分案件的进展情况及终结;
10.上市证券式样及登记过户方式和董事长印鉴的更换;
11.因损害公众或他人利益而导致的赔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