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股东大会或股东临时会议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的;
13.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股权变动的情形;
14.有关上市证券拆细、合并及分红配股的决定;
15.生产资源取得、产品销售的方式或渠道发生重要变化的;
16.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主要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发生重整、接管、破产清算等情况的;
17.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5%以上时;
18.上市公司知悉公众持有其上市证券的数量已降至低于有关规定的最低百分比(上市证券为股票时,比例为25%)时。
本条所称主要、重要一般均指单项值或6个月的同类各项合计值占当时同类、或同项总值的15%以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必须公开事项均应及时、充分地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可公开事项是指上市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公开的事项,上市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披露可公开事项,但必须将此类事项上报本所。
第十五条 免予公开事项是指由于业务或财务的特殊性,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免予公开的事项,包括:
1.法律允许保护的,不便于披露的商业秘密或财务信息;
2.本所调查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
3.与国家利益有直接关系的经济情报;
4.本所依据国家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认为可以免予公布的、不公布也不会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关信息要求免予公开的,应以董事会特别决议的形式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同意免予公开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布有关情况时指出哪些资料获准免公开。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非必须公开且尚未公开,应严格保密的,是应保密事项。应保密事项如已为外界所知悉,应根据其内容被泄漏的程度向公众公开。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保密事项泄密的,应及时调查泄密的原因、当事人、责任人,并采取补救、防范措施。
前款内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本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不得随意向外披露和提供有关影响价格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误导等旨在影响有关证券价格的宣传活动。有关董事、高级经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及时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