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关上市证券的资料和有关上市公司情况的变化,在信息披露时应力求最大限度的传播,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本所提定的地方性报刊上登载。各公共传播媒介公布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并力求同步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公共传播媒介在取得有关证券的信息方面应受到公正、平等的对等。
第二十二条 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在境外传播媒介上同时公布,财务和业绩报告的公告还必须说明编制依据和会计政策,并明确揭示因国际与国内会计核算方法上的差异而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选择信息披露时间的原则是任何影响证券价格的资料必须在作出某项决定后立即公开,同时保证投资者有均等机会。除本所另有规定或经本所同意作技术性停牌处理外,上市公司在公布某项信息时,不得在开市期间及开市前半小时进行。
第二十四条 如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同时在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公司应确保在同一时间将通知该证券交易所的资料通知本所。
第四章 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所有权审查上市信息披露的文件,并要求其按经本所审查的文件披露。如有关文件内容在公开的时候发生变动而未经本所同意,上市公司及有关当事人除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外,必须在传播媒介中负责澄清。
第二十六条 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因不可预料的原因或其所依赖的推理基础产生变化而导致需作出更正说明时,有关内容必须与本所磋商,以免再次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委托两名授权代表,负责与本所联络,该两名授权代表应由两名董事或由一名董事及股份事务负责人。董事会应向授权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副本应交本所存档。
第二十八条 授权代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随时(尤指上午开市前)作为本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并以书面通知本所与其本人联络的方法,包括住宅和办公室电话号码及(如有)图文传真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