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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失效]

  确保其本人不在深圳时有经委任并为本所知悉的合适替任人负责与本所联络,并以书面通知本所与该替任人联络的方法,包括该人的住宅和办公室电话号码及(如有)图文传真号码;
  授权代表必须预先通知本所有关其拟终止授权代表职务的事项及原因,方可辞去有关职务。
  第二十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上市公司在另行委托授权代表之前,不可终止授权代表的职务。如上市公司终止授权代表的职务,上市公司及授权代表均应立即通知本所,并分别说明终止委任的原因,而上市公司及新委任的授权代表亦须立即将该项新委任通知本所。
  第三十条 授权代表必须及时、全面地向本所报告本规定要求的一切信息披露事项,如本所认为授权代表未能适当履行其责任,本所可建议上市公司终止职务,并尽快委任替任人。上市公司及新委任的授权代表须立即将该项新委任通知本所。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一般应提前二个工作日报本报审查,本所在收到全部资料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答复。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签证后的第二日即应提交本所审核,本所在收到全部资料后五日内作出答复。如有关信息受时间的严格限制,本所可安排其在与股市行情揭示系统相连的信息披露系统上发布摘要信息,详细资料按规定在报刊上登载。
  第三十二条 如预计在董事会会议上决定重大事项,则上市公司须在该董事会会议日期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将确定的会议日期通知本所,并在董事会议结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决议上报本所,本所视具体情况审查后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七日将有关事宜报告本所。如该会议上公布的资料可能会影响证券价格,本所安排在会议举行的同时或闭会后立即将该资料向市场公布。
  如会议期间与开市时间有重叠,从开会日起有关证券暂停交易,直至其所披露资料经审查公布的当日停牌二小时后,再行复牌(如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布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复牌)。
  第三十四条 如正在筹划可能对上市证券的买卖情况或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发展计划,则上市公司董事及关连人士有直接责任确保该资料绝对保密,直至正式公布为止。如在任何时间发觉不能维持必需的保密程度,或秘密可能已经外泄,则必须立即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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