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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答:按照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因此,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入中央级资产清查范围。
  5、依靠社会捐助和会员会费运转的社会团体是否纳入资产清查范围?
  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挂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依靠社会捐助和会员会费运转的社会团体,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
  6、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驻外地办事机构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答: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驻外地办事机构应列入本级资产清查范围,由派出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7、宗教资产应如何组织开展资产清查?
  答:政府宗教管理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资产和直接管理单位的资产应进行资产清查。现由宗教团体直接管理的资产,暂不列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对于其中属于重点保护文物的,由政府宗教管理机关或文物管理机关,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宗教团体进行实物登记、核对、造册。
  8、各级总工会资产应如何组织资产清查?
  答:各级总工会资产中,凡由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资产或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由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形成的资产可不进行清查登记。
  其他群众团体的资产清查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9、已进行住房改革,办理固定资产产权过户手续的职工住房,应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答:对于在房改过程中已经出售的职工住房,应及时对单位固定资产账务进行调整。
  以市场价或成本价出售并已作销账处理的职工住房,不需再进行清查登记。以标准价出售的职工住房,考虑到单位仍拥有部分产权,应在本次资产清查过程中一并组织清查,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对有关情况进行反映。
  10、各级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是否纳入清查范围?
  各级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各级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是战备资产,可暂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对此,各级人防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11、行政事业单位为国家、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储的财产物资,是否纳入清查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应按照规定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行政事业单位代国家、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储的财产物资,不纳入清查范围;对此,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加强管理。
  12、国家安全部门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它保密资产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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